(2017)赣0828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水妹与罗石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妹,罗石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13号原告:杨水妹,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罗石桥,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妹诉被告罗石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杨水妹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