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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水妹与罗石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妹,罗石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13号原告:杨水妹,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罗石桥,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妹诉被告罗石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杨水妹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