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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7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寿良、李拥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寿良,李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7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吴寿良,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县人,个体户,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李拥军,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寿良与被执行人李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寿良支付劳务工资11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及本案执行费77.71元,但被执行人李拥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拥军在银行的存款11925.21元至广昌县人民法院(账户名���广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昌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19×××01),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昌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