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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华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191号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秧17路。被执行人李华辉,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桂031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依职权移送执行李华辉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华辉未缴纳的罚金1000元强制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华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华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对李华辉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将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对李华辉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