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敏与韩怀军、中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敏,韩怀军,中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91号原告:贺敏,女,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辉,男,汉族,1994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韩怀军,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中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凯军,河南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敏诉被告韩怀军、中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敏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贺敏负担。审 判 长 沈永祥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