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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笋建英与笋建生、胡润松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笋建英,笋建生,胡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笋建英,男,汉族,1956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笋建生,女,汉族,1953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润松,男,汉族,1948年1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笋建英与被执行人笋建生、胡润松民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笋建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胡润松名下存款4650元(包含执行费550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并已将笋建生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翠华路108号9号楼40202号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笋建英名下。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32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扈艳红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