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志君与赵韧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君,赵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君,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赵韧,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孙志君与赵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