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姜险峰申请执行王福全、舒元高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险峰,王福全,舒元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30号申请人:姜险峰,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王福全,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舒元高,男,汉族,1971年3月1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险峰与被执行人王福全、舒元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