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三明与被执行人汤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明,汤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李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汤永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三明与被执行人汤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汤永生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0一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