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娟、陕西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娟,陕西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强,陈玲玲,葛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娟,女,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嘉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程强,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玲玲,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葛振华,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西安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娟、陕西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强、陈玲玲、葛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执字第2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娟名下存款46232.5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33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扈艳红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