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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466戎根忠与吴凤英、吴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根忠,吴凤英,吴爱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466号原告:戎根忠,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吴凤英,女,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吴爱良,男,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戎根忠与被告吴凤英、吴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根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凤英、吴爱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戎根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凤英、吴爱良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从提起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吴凤英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还,吴凤英、吴爱良是夫妻关系,故提出如上诉请。吴凤英、吴爱良未作答辩。戎根忠提交了下列证据:1.吴凤英于2015年9月5日出具的5万元借条,未约定借期及利息;2.本院(2016)苏128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能够证实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凤英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吴凤英出具的借条,能够证实戎根忠与吴凤英间存在着5万元的借贷关系,故对戎根忠要求吴凤英偿还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戎根忠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借款发生在吴凤英、吴爱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爱良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凤英、吴爱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戎根忠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万元,从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560元由吴凤英、吴爱良负担。此款已由戎根忠预交,故由吴凤英、吴爱良于上述给付期限内一并给付戎根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10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 判 长  苏胜忠人民陪审员  许兴寿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