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永军、张占云、韩庆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韩永军,张占云,韩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05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与同光路交汇处。被执行人韩永军,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张占云,女,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韩庆胜,男,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永军、张占云、韩庆胜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