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云忠没收财产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执恢1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三庭。被执行人李云忠,男,1958年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中共云南省曲靖市委副书记,住昆明市。关于被执行人李云忠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中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三庭将依法没收的李云忠个人财产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对生效法律文书没收的昆明市锦城官南小区假日湾苑B区车库B008号车位的市场价值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该车位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至13日、10月31日至11月1日、2017年3月22日至23日、2017年5月22日至23日,四次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车位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在2017年5月22日至23日的变卖中,竞买人余震朝以最高价107200.00元(壹拾万零柒仟贰佰元)人民币获得该标的物,并于2017年5月24日完成拍卖价款的交付,成为该项标的物的合法买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昆明市锦城官南小区假日湾苑B区车库B008号车位所有权归买受人余震朝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登记、转移手续。三、终结(2017)云09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辉银执行员 王先萍执行员 甘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