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贺婧妍与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婧妍,朱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贺婧妍,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朱菲菲,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婧妍与被执行人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菲菲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撤回对朱菲菲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白秀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