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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新民与张英、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民,张英,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71号之一原告武新民,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联系。委托代理人:王志伟,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详见委托书。被告:张英,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县。被告: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187号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中心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14033N。法定代表人:方东,总经理。武新民与张英、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武新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武新民负担。审判员  么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