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辜永芝申请执行杨鹏高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永芝,杨鹏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辜永芝,男,汉族,1954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杨鹏高,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辜永芝和杨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杨鹏高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