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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魏其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陆左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负责人:吕天贵。委托代理人:张金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左清,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大路头,身份证号码330222196802117140。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49元,减半收取计16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万邦审判员  方媛媛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晏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