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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康强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晋勇,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恢20号被执行人:康晋勇,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保德县孙家沟乡梨树则村人。被执行人:康强,男,1993年8月13日生,汉族,保德县东关镇铁匠铺村人。本院在执行康强、康晋勇犯盗窃罪并处罚金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