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康强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晋勇,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恢20号被执行人:康晋勇,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保德县孙家沟乡梨树则村人。被执行人:康强,男,1993年8月13日生,汉族,保德县东关镇铁匠铺村人。本院在执行康强、康晋勇犯盗窃罪并处罚金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