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郑辉与米二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辉,米二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141号申请人执行人郑辉,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被执行人米二维,个体,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本院在执行郑辉申请执行米二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米二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辉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俊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