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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应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孔辉、史虎、常浩、俎晓东、许严、杜国超、杜彩虹、丁俊连、张鸽、张勇、刘燕飞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应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辉,史虎,常浩,俎晓东,许严,杜国超,杜彩虹,丁俊连,张鸽,张勇,刘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应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辉、史虎、常浩、俎晓东、许严、杜国超、杜彩虹、丁俊连、张鸽、张勇、刘燕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阳市应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辉、史虎、常浩、俎晓东、许严、杜国超、杜彩虹、丁俊连、张鸽、张勇、刘燕飞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辉、史虎、常浩、俎晓东、许严、杜国超、杜彩虹、丁俊连、张鸽、张勇、刘燕飞拒不执行(2015)文民三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安阳市应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孔辉、史虎、常浩、俎晓东、许严、杜国超、杜彩虹、丁俊连、张鸽、张勇、刘燕飞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