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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44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金鸽与胡严、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鸽,胡严,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449之一号原告马金鸽,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胡严,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范楼4号楼4层东户法定代表人雷先林,董事长。原告马金鸽与被告胡严、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