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44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金鸽与胡严、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鸽,胡严,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449之一号原告马金鸽,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胡严,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范楼4号楼4层东户法定代表人雷先林,董事长。原告马金鸽与被告胡严、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