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云亨与木树森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亨,木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亨,男,生于1970年3月4日,汉族,本科文化,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洱监管分局职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木树森,男,生于1965年5月17日,纳西族,大专文化,云南省丽江县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洱监管分局职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李云亨与被执行人木树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木树森于2016年9月1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李云亨支付所欠的林地买卖款7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00元,执行费9454.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木树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胥迎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