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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云亨与木树森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亨,木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亨,男,生于1970年3月4日,汉族,本科文化,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洱监管分局职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木树森,男,生于1965年5月17日,纳西族,大专文化,云南省丽江县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洱监管分局职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李云亨与被执行人木树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木树森于2016年9月1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李云亨支付所欠的林地买卖款7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00元,执行费9454.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木树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胥迎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