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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书齐与汪霖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书齐,汪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书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霖,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书齐与被上诉人汪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6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孙书齐;按照孙书齐确认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该法院专递被退回。上诉人孙书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书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上诉人孙书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耀斌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钱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师捷书 记 员 何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