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甲与马某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2民初137号原告:马某某甲,女,东乡族,现年39岁,文盲,农民,住上湾乡兰家村山神湾社20号,身份证号:6229221978********。被告:马某某乙,男,回族,现年37岁,小学文化,农民,住上湾乡麻池村马家山37号,身份证号:6229221980********。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抚养四个孩子;2、分割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同居期间生育男孩马某甲,现年12岁,女孩马某乙,现年9岁,龙凤胎马某某丙(男)6岁半,马某某丁(女)6岁半。现有家庭共同财产:上湾乡麻池村马家山37号(旧宅院)一处,上湾乡麻池村川里公路边上(新宅院一处),2016年被告外面有人,不管家庭和孩子,我向法院起诉后,被告称好好坐家呢,我就撤诉了,后来被告将别的女人带回家居住,将我赶出来了,我带着两个幼小的孩子外出打工,生活艰难。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生育孩子的情况原告所述属实,财产情况也对着。2016年6月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同居协议,协议约定:1、长子马某甲、次女马某某丁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2、长女马某乙、次子马某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原告违反协议内容,强行将家中的9只羊,小麦,玉米等买掉,带着双胞胎儿女离家出走已达10个月之久。2013年因居住的房子属危房,四处借债修建了新宅院一处。现原告要求分割财产与协议内容相冲突,应予以驳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的分居协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关系一般,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一块生活,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善,致使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男孩马某某丙、女孩马某某丁由原告马某某甲抚养;男孩马某甲、马某乙由被告马阿奴麦抚养,抚养费双方均自理;二、上湾乡麻池村马家山37号旧宅院一处,归原告及所抚养的两个孩子所有;三、上湾乡麻池村川里公路边上的新宅院一处,归被告及其父母和所抚养的两个孩子所有;四、原告马某某甲离家时赶去的羊7只,小麦、玉米等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瑞林审 判 员 温 昉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素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