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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9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曹德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东麟钢铁有限公司,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曹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9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成都东麟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8栋1层81089号。法定代表人黄婷茹。被执行人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剑龙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曹德君。被执行人曹德君,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21964********,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号*栋*单元****号。关于成都东麟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曹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8民初7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屋,车辆车籍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房屋本院系轮候查封,你方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也已查封,账户无余额。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协议履行期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植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