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战锐诉被告梁斌、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锐,梁斌,张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225号原告:战锐,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梁斌,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张帅,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战锐诉被告梁斌、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战锐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0日,被告梁斌向原告借款3万元,至今一直未还。被告梁斌、张帅未答辩。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0日,被告梁斌向原告战锐借款3万元,张帅作为保证人,还款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并出具借款5万元的借条。此款被告梁斌至今未有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权利时,被告应积极偿还借款,被告拖延不还是错误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应当以年利率6%支付利息为宜。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帅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限,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战锐3万元,并从2017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梁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运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