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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才友与王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友,王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050号原告:张才友,男,193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锐奇,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灿,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春苗,李杰,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才友诉被告王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才友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才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才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才友负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紫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