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彬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彬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685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阳光新城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勤朴,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徐彬瀚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彬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