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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老府学区中心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老府学区中心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574号原告:吴某,男,1954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工人,住赤峰市。被告:老府学区中心校,住所地:松山区老府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原告吴某与被告老府学区中心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