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杰与钱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商都营销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钱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商都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997号原告:陈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钱建军,,住乌兰察布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商都营销部,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七台大街交警队家属楼。原告陈杰诉被告钱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商都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