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寿良、李拥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寿良,李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寿良,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县人,个体户,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李拥军,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寿良与被执行人李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拥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松江新桥支行账号为62×××51账户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指挥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拥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松江新桥支行账号为62×××51账户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昌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