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彩秀、陈军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彩秀,陈军红,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恢173号申请人程彩秀,女,汉族。申请人陈军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彩秀、陈军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