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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和顺县义兴镇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顺县义兴镇白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江东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崔江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和顺县义兴镇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义兴镇白泉村。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和顺县义兴镇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期为三日,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义兴镇白泉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北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14585.47元、诉讼费3009元、执行费4619元,共计322213.47元,但被执行人和顺县义兴镇白泉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义兴镇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2213.47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