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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立山与岳忠诚、钟祥市石牌镇贺集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山,岳忠诚,钟祥市石牌镇贺集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263号原告:张立山,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岳忠诚,男,50岁,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钟祥市石牌镇贺集小学,住所地:石牌镇贺集街道。法定代表人:田立勋,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山与被告岳忠诚、钟祥市石牌镇贺集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山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立山负担。审判员 任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