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林和与被上诉人班跃广、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林和,班跃广,本溪满族自治县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林和,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班跃广,男。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刘林和因与被上诉人班跃广、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林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吴红娜代理审判员 郑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仁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