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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纯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马明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纯,马明川,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878号原告:黄纯,男,1974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明川,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943010。负责人朱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世华,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纯与被告马明川、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纯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纯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纯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