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殿友与郝艳山、马跃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殿友,郝艳山,马跃伍,唐山市丰润区耀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764号原告何殿友,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一郝艳山,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系肇事车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被告二:马跃伍,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系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被告三:唐山市丰润区耀武商贸有限公司,系冀B×××××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法定代表人:马跃伍,总经理。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0774958222。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永,总经理。住所地:玉田县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025781B。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殿友与被告郝艳山、马跃伍、唐山市丰润区耀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殿友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