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洪与周必福尹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周必福,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5039号申请执行人:周洪,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周必福,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尹宇,女,1987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洪与被执行人周必福,尹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必福,尹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洪于2016-12-0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必福、尹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周洪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明辉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汤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