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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立英与长春市方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英,长春市方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孙立英,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长春市方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孙立英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方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