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娟妹与刘洪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娟妹,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吴娟妹,女,汉族,1961年9月6日生,住常州市戚墅堰区。委托代理人彭忠伟、姚鋆,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洪涛,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奚志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娟妹申请执行刘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吴娟妹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与本案与相关案件的协调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吴娟妹与刘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刘建勇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