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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忠,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的猎豹牌汽车二辆(牌照号:冀J×××××、牌照冀J×××××)、长安牌汽车一辆(牌照冀J×××××),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