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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宝利与任志英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利,任志英,白正芳,王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72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利,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志英,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正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任志英之妻。被执行人王晔,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志英、白正芳、王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志英、白正芳、王晔向申请人刘宝利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宝利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任彦军助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