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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银联融资担保菏泽有限公司、张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联融资担保菏泽有限公司,张光,李涛,朱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银联融资担保菏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999号。负责人李长征,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光,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单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涛,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单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瑞龙,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单县,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银联融资担保菏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李涛、朱瑞龙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