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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211号申请人:喀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喀某申请执行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承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找到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