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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靳风君与延边程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风君,延边程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靳风君,男。被执行人延边程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安林虎,经理。申请执行人靳风君与被执行人延边程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延边程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程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靳风君100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1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靳风君与被执行人延边程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靳风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延边程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