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天保与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陈家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天保,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陈家岗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初字192号原告董天保,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陈家岗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曹德明,任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陈家岗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坤,南阳市卧龙区龙兴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董天保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陈家岗村委会(以下简称陈家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董天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帆、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长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0万元(庭审时变更为1211419.6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时按照月利率1.2%自2012年12月28日给付至款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自2012年12月28日起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至款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0年下半年,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陈家岗村委会与原告董天保及案外人李国江签订三份《施工合同》、一份《建设工程补充协议》,由董天保、李国江承建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陈家岗村委娱乐中心、广告牌、水渠、凤凰湖工程及续建补充工程,由董天保、李国江包工包料、先行垫资对上述工程的土建、石方、土方、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室外地坪、古亭、围墙、花池等进行施工,上述工程已于2011年春节前交付被告使用。2012年12月被告委托河南省宝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河南省宝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出具豫宝龙预审字[2012]第122号《结算审核报告》,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1、娱乐中心主体��程41827.45元、娱乐中心装饰工程358228.03元、水渠工程351135.9元、凤凰湖工程315373.96元、续建补充工程651525.34元、广告牌31880元,总审定价为2126419.68元。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李国江已将自己享有的所有合同权益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下余90万元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被告拒不支付。被告辩称:建设施工合同存在,但不存在拖欠工程款,一直在支付着工程款,对欠款结果有异议;工程没有见结算单,没有验收报告、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原告利息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5日,被告陈家岗村委会(��方)、和原告(乙方)董天保、李国江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名称陈家岗村凤凰湖。二、工程内容土建、石方、土方等;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先行垫资;五、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全款;六、工程价款:300650.53元;七、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未支付款额的日万分四计付,至款付清为止。如因欠款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甲方对损失以实计赔等内容。九、工程验收1、甲方接手该工程视为验收合格。2、乙方提供验收申请或报告,甲方签字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提供验收申请,甲方在7日内不予答复视为验收合格。十、工程决算乙方提供决算报告,甲方签字有效。乙方提供决算报告,甲方收到后七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决算报告默认生效。2010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分别约定:1、原告承建被告方陈家岗村文化娱乐中心工程。其中土建工程价款:403986.48元;装饰工程合同价款336922.53元。2、原告承建被告方陈家岗村水渠工程。工程价款:336121.98元;其他合同内容同2010年10月15日施工合同。2010年12月26日双方就陈家岗村文化娱乐中心工程签订《建设工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陈家岗村文化娱乐中心主体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地坪、古亭、围墙、花池等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633792,07元;上述工程已于2011年春节前交付被告使用。2012年12月被告陈家岗村委会委托河南省宝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河南省宝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出具豫宝龙预审字[2012]第122号《结算审核报告》,对涉案工程造价审核为:娱乐中心主体工程41827.45元、��乐中心装饰工程358228.03元、水渠工程351135.9元、凤凰湖工程315373.96元、续建补充工程651525.34元、广告牌31880元,总审定价为2126419.68元。自工程完工至2016年2月5日,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915000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2017年7月2日李国江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董天保。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1、、《施工合同》3份;2、《建设工程补充协议》1份;3、《现场签证》6份。4、《结算审核报告》1份。5、《合同转让协议》一份。6、《收条》复印件1份,7、《建筑业统一发票》1份;8、《完税证明》2份;9、《交易签购单》1份;被告提交证据:1,结账凭证一份。2,工程质量瑕疵照片。上述证据开庭审理时已出示质证,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2,合同总价款的认定。对于焦点问题1,��院做如下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被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董天保、李国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该几个项目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于2011年春节前交付被告使用。依据法律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本案应该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支付。对于焦点问题2,本院做如下认定: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共四份,并实际进行了施工,对零星工程及变更部分双方均有约定。被告陈家岗村委会委托河南省宝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总审定价为2126419.68元。自工程完工至2016年2月5日,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915000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下余工程款为1211419.68元。原告起诉请求90万元,未超出结算审核数额。庭审时原告申请变更为1211419.68元,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对该项增加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因合同无效且未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及条件,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因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陈家岗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天保工程款9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天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陈家岗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靖玥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景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