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会存申请赵凤巧、师鸿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会存,赵凤巧,师鸿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746号申请执行人宋会存,女,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赵凤巧,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师鸿飞,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宋会存申请赵凤巧、师鸿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师国臣名下位于清丰县城关镇清丰亭西高庄加油站对过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师国臣、师鸿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照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