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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任新民、任买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任新民,任买官,任占民,任新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4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786E。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新民,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任买官,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任占民,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任新有,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任新民、任买官、任占民、任新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新民、任买官、任占民、任新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任新民、任买官、任占民、任新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计244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