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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与黄文斌、胡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黄文斌,胡丹玲,林竞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218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41号。负责人:沈思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斌,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胡丹玲,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竞雄,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与被告黄文斌、胡丹玲、林竞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8元,减半收取3139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