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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5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慎与被执行人王东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慎,王东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699号申请执行人:魏慎,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东捷,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魏慎与王东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江宁民初字第4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东捷应给付魏慎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东捷的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王东捷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王东捷银行账户,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东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东捷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东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