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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仪多多与赵红超、张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多多,赵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21号申请执行人仪多多,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赵红超,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申请执行人仪多多与被执行人赵红超、张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324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红超、张长有与申请执行人仪多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4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